一、我國的證據種類和分類有哪些
證據之類別為依照證據事實之具體表現方式,依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對證據進行的詳細歸類。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指出應包含以下七大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此外,還應涵蓋鑒定結論以及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內容。關于證據的分類,則是要求我們能夠以多元視角審視已在訴訟法中所確定的各項法定證據種類,并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從而在理論層面上構建出各類別的分類系統。盡管證據分類與證據種類均是建立在一套相對統一的標準之上,旨在對訴訟證據進行類型化劃分,但實際上,二者卻存在明顯區別,其中立法原意為主要差異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我國的死刑執行方式有幾種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死刑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兩大類:
第一,槍決。即將死刑犯處于跪姿狀態下,由行刑人員手持步槍從其腦后實施射擊以執行死刑;
其次,注射。即在死刑犯行刑過程中將其固定于座椅之上,由法醫對其臂部靜脈進行藥物注射從而完成死刑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
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依據證據事實的獨特呈現形態,依照相關法規對于各類證據進行的整合分類即為證據類別區分。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我們可以發現其明確列出了七種主要的證據類別: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鑒定結論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在內。在審查證據類別時,應該綜合多角度審視法定證據的各類別,按照不同的標準來進行區分,從而建立起完整的證據類別系統。盡管分類及種類兩者的目標都是將證據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但是在本質上,這兩種方法還存在著立法原意這樣的重要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