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在我國,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等行政機關。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需要當事人做很多事情,花費一定的時間,也會相對多支出一些訴訟成本。首先,要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的可以調查取證的情形;其次,申請要書面,詳盡的說明哪一方面證據調查,被調查人詳細情況等;再者,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七天時間里)。
在實踐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zhí)峤坏钠谙蕖.斒氯思捌湓V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該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應當告知不予準許的決定以及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收到通知書的次日3日向受理申請的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當復議一次。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作出答復。